专业文章丨AI生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理论困境与制度重构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本质上是人类创作主体性与技术工具性之间的法律价值冲突。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必须体现人类智力成果的核心要件这一法律要求。
这意味着,AI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下可能遇到双重挑战:首先,算法的自主性可能与传统创作主体的认定标准相冲突;其次,将AI视为技术工具的观点难以解释深度学习模型所展现的创造性输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管育鹰提出的“独创性贡献论”认为,AI生成物只有在人类参与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等环节并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时,才能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在2023年的一起案件中,法院确认了数字艺术家林晨通过使用AI软件和PS进行创作的《伴心》图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从而支持了其著作权主张。另一案丰某诉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中认定AI文图不构成作品、不侵害著作权的第一案,再次印证了该理论。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菲林律所与百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确立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原则,认为尽管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形式上可能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但著作权应赋予对生成内容具有控制力的自然人使用者。
东南大学院教授徐珉川主张“分层保护说”区分基础算法与具体应用场景,主要探讨了商用数据与非商用数据的分层保护策略;
西安财经大学院副院长聂洪涛提出“动态贡献论”,并建议建立“人类创作贡献度”的评估体系。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的“必要安排者”制度,和后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的“人类监督原则”,尤其强调高风险应用场景中,人类参与和监督的必要性规定,这些制度均强调了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不可或缺的核心地位。我国司法实践中,2024年常熟法院通过审查操作日志、创作过程等证据链,创新采用“实质性贡献梯度认定法”,在“提示词—算法模型—生成结果—修改应用”的价值链条中,将PS修图行为(修改应用)视为关键独创性贡献。
首先,确立‘合同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参考ChatGPT《使用协议》中第3(a)条所规定的‘输出内容所有权归用户’的条款设计,同时,根据基础数据和实际应用场景的具体需求,允许开发者和使用者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灵活地分配相关权益。
其次,构建‘合理使用豁免机制’,针对非商业性AI训练数据,采取列举式的明确解释路径,从立法层面设定法定许可的具体范畴。同时,为确保生成过程的可追溯性,引入‘技术标识+区块链存证’的双重保护机制。
最后,参考日本《著作权法》与《关于AI与著作权相关问题的意见》中设立的“特殊职务作品”制度,将AI开发者设定为初始权利人,明确了AIGC的著作权归属,对AI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进行多维度指引,进而减少了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折射出技术革新与法律规制的深层张力。未来立法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的绝对立场,在坚守“独创性”核心要件的基础上,构建“人类主导、技术赋能、制度协同”的新型权利配置机制。通过建立“创作过程可追溯、利益分配可量化、侵权责任可溯源”的三元治理体系,实现技术创新与文化繁荣的良性互动。
姚亮律师,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融业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